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3执113号申请执行人曹益江。被执行人季永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7)陕0923民督23号支付令,责令执行被执行人季永乐限期按照上述生效支付令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曹益江借款166000元一案中,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季永乐同意支付曹益江借款16.6万元,今天支付6.3万元,明年6月支付2万元,下余部分8.3万元在2020年之后分期支付,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3执11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宁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