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42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高青县青城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李岩松,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曙光,男性,汉族,1979年6月21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刘娟,女性,汉族,1981年7月25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杨大涛,男性,汉族,1974年2月12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杨涛,男性,汉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曙光、刘娟、杨大涛、杨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杨曙光、刘娟、杨大涛、杨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传乾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淑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