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443号之一申请人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芜湖北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734945134X。负责人李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安广清水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芜屯路南侧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77592191Q。法定代表人邢鹏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安广清水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芜湖安广清水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207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梅根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