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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2720号

原告某支行与被告苏某某、苏某某、刘某某、苏某某、赵某某、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支行,苏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720号原告某支行。负责人席某某,系该行行长。被告苏某某。被告苏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苏某某。被告赵某某。

被告刘某原告某支行与被告苏某某、苏某某、刘某某、苏某某、赵某某、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某支行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裕雄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