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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98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安平淞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6
公开日期
2017-10-01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安平淞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平县恒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刘琳,张成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9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住所地:衡水市胜利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809802550C。

法定代表人:张恩杰,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平淞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平县新盈大街331号,组织机构代码:72339518-1。

法定代表人:何素芬,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平县恒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西王庄村南(正饶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8406529-0。

法定代表人:何占勇,该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刘琳,女,汉族,1980年5月14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张成金,男,汉族,1982年7月28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平淞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平县恒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刘琳、张成金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56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9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龙铁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