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0521执500号
申请执行人:张晓凤,女,汉族。
被执行人:东营市垦利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兴隆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学志,主任。申请执行人张晓凤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垦利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兴隆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7)鲁0521民初9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告东营市垦利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兴隆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2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晓凤分粮制款2558元。因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25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并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东营市垦利区兴隆街道办事处的款项收入2633元(内含执行费、诉讼费、案款)。至此,本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张晓凤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垦利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兴隆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宋保卫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鸿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