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特260号
申请人:张召才,男,1978年9月10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申请人:种秀芝,女,1951年2月3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召才、种秀芝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召才、种秀芝因其他纠纷经濉溪县百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种秀芝向张召才赔礼道歉;
二、张召才结清种秀芝及王志星的工钱;
三、张召才与种秀芝双方不再因此事挑起事端,否则追究挑起事端一方的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淑敏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