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民初8644号

陈汝红与陆国兴、张家港市伟益电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汝红,陆国兴,张家港市伟益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644号

原告:陈汝红,女,1950年9月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婷,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国兴,男,195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告:张家港市伟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泗港闸上村。

法定代表人:姚百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国兴,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东路363号一楼东首、四楼、五楼。

负责人:许兴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游,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汝红与被告陆国兴、张家港市伟益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汝红于2017年9月26日以原被告已和解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汝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汝红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汝红负担。

审判员  宋志成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云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