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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恢114-2号

丁明霞、赵炳喜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明霞,赵炳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恢114-2号申请执行人丁明霞,女,汉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赵炳喜,男,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丁明霞与被执行人赵炳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50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563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民初50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张培荣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淑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