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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3369号

张林与梁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林,梁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3369号

原告:张林,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同一,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志刚,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原告张林与被告梁志刚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减半收取计130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李红霞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