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3369号
原告:张林,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同一,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志刚,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原告张林与被告梁志刚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减半收取计130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李红霞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