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8106民初889号 原告李雪利,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尾山农场。 被告哈尔滨瀚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7992947749,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韩裕文,职务经理。 被告赵志伟,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利与被告哈尔滨瀚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赵志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利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哈尔滨瀚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尾山农场商业广场配套硬化绿化工程应付款55770.00元,并提供了李雪利名下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车牌号为冀GB4143、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卡一张,户名为李雪利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雪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哈尔滨瀚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尾山农场商业广场配套硬化绿化工程应付款55770.00元; 冻结期限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该账户不得擅自转户、变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传革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玉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