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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03执44号

刘辉与魏永春、宫显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辉,魏永春,宫显龙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03执44号申请执行人刘辉,男,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方红林业局。被执行人魏永春,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逊克县逊克农场。被执行人宫显龙,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逊克县逊克农场。本院依据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辉与被执行人魏永春、宫显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通过扣划已经给付申请人刘辉11220元,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魏永春、宫显龙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辉书面同意自愿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魏永春、宫显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时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希奎

审判员  程志远

审判员  王金锋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