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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331号

格且日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格且日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331号

被执行人:格且日什,男,1993年6月7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格且日什盗窃罪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该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盐源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3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立欣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