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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6民初887号

XX与哈尔滨瀚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赵志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哈尔滨瀚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赵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8106民初887号 原告XX,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尾山农场。 被告哈尔滨瀚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7992947749,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韩裕文,职务经理。 被告赵志伟,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哈尔滨瀚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赵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哈尔滨瀚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尾山农场商业广场配套硬化绿化工程应付款143400.00元,并提供了张春庆的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户名为XX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哈尔滨瀚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尾山农场商业广场配套硬化绿化工程应付款143400.00元; 冻结期限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该账户不得擅自转户、变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传革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玉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