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859号原告王某某,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临猗县孙吉镇蔡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猗县孙吉镇蔡高村。法定代表人刘国栋,系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临猗县孙吉镇蔡高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509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毛旭辉
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
人民陪审员 樊俊耀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刘永平
书 记 员 卫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