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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3680号

颜田云与上海美善塑胶有限公司、倪后权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颜田云,上海美善塑胶有限公司,倪后权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680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3680号

申请执行人:颜田云,男,1964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上海美善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潘明其。

被执行人:倪后权,男,1964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颜田云与被告上海美善塑胶有限公司、倪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美善塑胶有限公司、倪后权不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颜田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美善塑胶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截至2015年5月30日止的利息2,500,000元;被告上海美善塑胶有限公司支付以上述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每月2%计算;被告倪后权对上海美善塑胶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23,750元。本案立案后,本院依法向发出执行通知,至期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本市房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银行等证券金融机构集中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上海美善塑胶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薛路XXX号XXX、XXX幢厂房,本案申请执行人为该房屋的第二抵押权人,但该房屋目前被本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查封在先,故该房屋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还有位于松江区洞泾镇洞薛路XXX号XXX、XXX幢厂房,但该厂房已被抵押给案外人,故本案中也无法处置。执行中,承办人还至上述地址房屋实地执行,发现该房屋已被分离隔开并对外长期出租。被执行人倪后权名下还有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同乐路XXX弄XXX号的房屋,但该房屋之上有设抵押登记,抵押债权数额为2,500,000元,且该房屋系农村宅基地房屋故本案中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倪后权名下有预登记为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张泾路XXX号XXX-XXX层的房屋,但该房屋之上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的抵押,抵押债权数额为6,000,000元,故该房屋也无处置价值,且上述房屋已被本院多起案件查封,且被执行人倪后权在本院涉及多起借贷案件均未清偿。执行中,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公告送达,并已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管忠辉

审判员  陈长英

审判员  白志中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