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肇东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福来,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立春,男,汉族,现住肇东市.
被执行人:姜亚丽,女,汉族,现住肇东市.
被执行人:刘林,男,汉族,现住肇东市.
被执行人:姜桂芳,女,汉族,现住肇东市.
被执行人:刘河,男,汉族,现住肇东市.
被执行人:刘娟芝,女,汉族,现住肇东市。
被执行人:程宝武,男,汉族现住肇东市.
被执行人:石丽杰,女,汉族,现住肇东市.本院在执行黑龙江肇东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立春、姜亚丽、刘河、刘娟芝、刘林、姜桂芳、程宝武、石丽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辛杏然
审判员 郭瑞江
审判员 刘德来
书记员 徐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