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55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刚,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保卫,男,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刚与被执行人王保卫所有权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21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位于荣成市崖西镇东双顶村三排×号房屋(地号为:××号)的房屋归王建刚所有,王保卫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在执行中,因已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已办理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21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毕国芬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