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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2552号

王建刚、王保卫所有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刚,王保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55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刚,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保卫,男,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刚与被执行人王保卫所有权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21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位于荣成市崖西镇东双顶村三排×号房屋(地号为:××号)的房屋归王建刚所有,王保卫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在执行中,因已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已办理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21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毕国芬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