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776号
申请执行人:李庆忠,男,195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委托代理人:侯加林,系密山市人民检察院干部。
委托代理人:梁爱宁,系密山市人民检察院干部。
被执行人:长春市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文乾,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平,系长春市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长春市哥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俊龙,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庆忠与长春市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哥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长春市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哥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发现长春市哥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长春市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虽有房产但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目前长春市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法定到期债权,长春市哥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春市哥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无财产,长春市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有法定到期债权,但其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需待其他法院拍卖实现债权后方可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李庆忠暂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清江
审判员 张海鸥
审判员 吕国祥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默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