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1331号被执行人董文良,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本院执行董文良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源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兴波
审判员 李中甫
审判员 杨崇彪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