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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更1481号

孙培东抢劫罪减��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孙培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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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481号罪犯孙培东,男,1980年9月16日生于河南省镇平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汕阳法刑一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培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本院于2016年1月对该犯裁定减去有期徒���1年。刑期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2026年4月13日止。截止2017年8月1日余刑为8年8个月12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9月8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培东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6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培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1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犯孙培东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

审判员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