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4941号
原告:赵俊强,男,汉族,住仙居县。
被告:王俊,男,汉族,住仙居县。
被告:徐青青,女,汉族,住仙居县。
原告赵俊强与被告王俊、徐青青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俊强于2017年9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为:1、判决被告王俊、徐青青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王俊、徐青青系夫妻关系,于2017年7月6日登记结婚。2017年8月10日、8月30日,被告王俊分别向原告赵俊强借款25000元、10000元,二次借款均由被告王俊出具《借条》各一份。《借条》中均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未约定还款时间。借款至今,二被告对借款本息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王俊、徐青青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俊强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25000元、10000元的利息分别从2017年8月10日、8月30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王俊、徐青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俞韶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周燕静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