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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2638号

鲁松梅与周方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鲁松梅,周方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638号

原告:鲁松梅,女,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歹付伟,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筱茜,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方明,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原告鲁松梅与被告周方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松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红欣

审 判 员  高安民

人民陪审员  苗卿瑞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李秋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