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638号
原告:鲁松梅,女,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歹付伟,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筱茜,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方明,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原告鲁松梅与被告周方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松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红欣
审 判 员 高安民
人民陪审员 苗卿瑞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李秋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