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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4执381号

杭州正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正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十堰市瑞程传动轴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4执38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正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宁围二桥村。法定代表人陈雅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存迪,十堰市茅箭区武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申请执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代领执行款。被执行人十堰市瑞程传动轴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浪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正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瑞程传动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324执38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十堰市瑞程传动轴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尚兵

审判员  赵昌立

审判员  夏忠祥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龚森权竹溪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7年9月25日地点:竹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合议庭成员:李尚兵、赵昌立、夏忠祥案件主审法官:李尚兵

书记员:柳华评议: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正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瑞程传动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记录如下: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杭州正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宁围二桥村。法定代表人陈雅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存迪,十堰市茅箭区武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申请执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代领执行款。被执行人十堰市瑞程传动轴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白浪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二、执行的过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三、需要合议的问题终结(2017)鄂0324执381号案件的执行。

四、承办人的意见终结执行程序。李尚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可以终结。赵昌立: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夏忠祥: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五、合议庭统一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