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541号原告邱钰兰,女,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思波,系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格斯,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下落不明。被告额尔登格日勒,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蒙古族,系阿拉善左旗第一幼儿园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香,系内蒙古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邱钰兰诉被告唐格斯、额尔登格日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邱钰兰以被告姓名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钰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7元,退回原告邱钰兰。
审判员 徐庆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詹谟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