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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642号

蒋滨利与淳于永祥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滨利,淳于永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642号

申请执行人:蒋滨利,男,196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淳于永祥,男,1949年6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滨利与被执行人淳于永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淳于永祥所有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商服房产变更为蒋滨利与淳于永祥共有,申请人蒋滨利占该房产85%(建筑面积6987.34平方米)份额,被执行人淳于永祥占该房产15%(建筑面积1233.06平方米)份额,执行费500元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6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辉

审判员 黄翔翔

审判员 徐志鹏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