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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391号

宝清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张金龙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391号被执行人张金龙,男。宝清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张金龙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金龙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3)清刑初字2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罚金内容)的执行;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军

审判员  张德智

审判员  修 冬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