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391号被执行人张金龙,男。宝清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张金龙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金龙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3)清刑初字2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罚金内容)的执行;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军
审判员 张德智
审判员 修 冬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