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4488号原告马海船,男,生于1966年3月25日,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上蔡县东洪镇庄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任军伟,男,生于1974年,汉族,农民,住上蔡县。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马海船与被告上蔡县东洪镇庄头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船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款50元,由原告马海船负担。
审判员 周占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希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