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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刑更496号

罪犯刘文钰因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文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刑更496号罪犯刘文钰,男,195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宝鸡市人。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刘文钰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以(2010)尧刑初字第43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0年6月9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并处罚金15万元,未缴纳。责令退赔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本院以(2014)长刑执字第55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后

本院认为,罪犯刘文钰系病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二宽级,受表扬4次,余372分,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文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子仪

审判员  杨淑华

审判员  张志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