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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432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与鲁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鲁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432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被执行人鲁鹏。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与被执行人鲁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吉0602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我院司法系统调查及申请执行人提供,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主动履行2万元,剩余款项在2017年底前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7)吉0602执4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廉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