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刑更467号罪犯苏阳,男,199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山西省文水县人。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苏阳因犯抢劫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以(2011)小店刑初字第62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5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51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后
本院认为,罪犯苏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4次,余2分。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苏阳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子仪
审判员 杨淑华
审判员 张志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