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恢537号
申请执行人:林天柱,男,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普兰店市。
被执行人:卜福魁,男,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李瑛,女,1963年1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天柱与被执行人卜福魁、李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林天柱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13执恢5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宝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