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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恢537号

林天柱与卜福魁、李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天柱,卜福魁,李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恢537号

申请执行人:林天柱,男,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普兰店市。

被执行人:卜福魁,男,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李瑛,女,1963年1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天柱与被执行人卜福魁、李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林天柱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13执恢5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宝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