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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3206号

武志佳与孟凡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志佳,孟凡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3206号

申请执行人:武志佳,男,1963年7月2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通河县。

被执行人:孟凡涛,男,1978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本院在执行武志佳与孟凡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133.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83.75,案件受理费1849.69元、鉴定费3300元、反诉受理费25元,合计人民币8392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32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兆松

审判员  王 钒

审判员  黄翔翔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正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