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3206号
申请执行人:武志佳,男,1963年7月2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通河县。
被执行人:孟凡涛,男,1978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本院在执行武志佳与孟凡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133.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83.75,案件受理费1849.69元、鉴定费3300元、反诉受理费25元,合计人民币8392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32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兆松
审判员 王 钒
审判员 黄翔翔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正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