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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民申8号

韩朝军排除妨害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韩朝军,吴宪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6民申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韩朝军,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吴宪忠,男,1971年9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再审申请人韩朝军因与被申请人吴宪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京0116民初4449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朝军申请再审称,原审违反法定程序,调解认定事实错误,显失公平,请求撤销(2017)京0116民初4449号民事调解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韩朝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韩朝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万建华

审判员  张 建

审判员  张 坤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