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6民申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韩朝军,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吴宪忠,男,1971年9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再审申请人韩朝军因与被申请人吴宪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京0116民初4449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朝军申请再审称,原审违反法定程序,调解认定事实错误,显失公平,请求撤销(2017)京0116民初4449号民事调解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韩朝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韩朝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万建华
审判员 张 建
审判员 张 坤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