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2执1080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弘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曹国凑,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长乐市宏瑞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瑞。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弘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长乐市宏瑞针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闽0182民初4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福建省长乐市宏瑞针织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弘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5676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决定由执行员陈盾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财产正在另案处置、变现中。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福建省长乐市宏瑞针织有限公司的财产正在另案处置中,本案宜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乐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2民初4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钿光
审判员 郑军育
审判员 肖丽魁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津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人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