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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3375号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3375号

原告:赵某某,男,住XXX。

被告:张某某,男,住XXX。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

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天一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明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