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3375号
原告:赵某某,男,住XXX。
被告:张某某,男,住XXX。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
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天一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明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