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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执327号

左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左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左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路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居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组**号,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2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左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限已临近届满,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伍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碧敬

审判员  黄宝义

审判员  鲁克金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