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左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路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居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组**号,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2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左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限已临近届满,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伍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碧敬
审判员 黄宝义
审判员 鲁克金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