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3541号
原告:徐敬,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安徽省濉溪县铁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华联,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敬与被告崔华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敬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栋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敬负担。
审判员 彭 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玉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