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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3541号

徐敬与崔华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徐敬,崔华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3541号

原告:徐敬,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安徽省濉溪县铁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华联,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敬与被告崔华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敬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栋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敬负担。

审判员 彭 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玉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