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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执保16号

申请执行人马林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睿智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林,黑龙江省睿智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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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保16号申请人马林,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回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睿智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苑开发区卜奎南大街43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林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睿智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睿智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龙江银行文化支行(账号:xxx)的存款1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03执保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项宏权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项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