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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1173号

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21173号原告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中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连杰、魏雷明,河南格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卫东,男,汉族,1972年2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上列原告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12年10月16日,原告与郑州市金水区中方园东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书》,服务时间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被告物业面积94.08㎡,被告应每季度预交一次物业服务费,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交费;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总计0.45元收取。协议对其他事项也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被告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义务。被告拖欠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的物业费1058.4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物业费1058.4元及违约金1058.4元。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卫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058.4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雷海娜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