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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1944号

李士英与长春市双顶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裁判日期
2017-09-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士英,长春市双顶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1944号申请执行人李士英,男,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顶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士英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顶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42379.4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吉0113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金龙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 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