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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执61号

楼允梅、金华市东方线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楼允梅,金华市东方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61号申请执行人楼允梅,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金华市东方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孝顺镇低田,组织机构代码:731495182。法定代表人刘德成。本院于2016年01月12日作出(2016)浙0703执61号(写明裁定的主要性质)的裁定,冻结了银行存款银行帐号:00×××10金额:59945.00,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银行存款银行帐号:00×××10金额:59945.00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巧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施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