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61号申请执行人楼允梅,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金华市东方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孝顺镇低田,组织机构代码:731495182。法定代表人刘德成。本院于2016年01月12日作出(2016)浙0703执61号(写明裁定的主要性质)的裁定,冻结了银行存款银行帐号:00×××10金额:59945.00,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银行存款银行帐号:00×××10金额:59945.00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巧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施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