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02执4394号

叶春根、徐雨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春根,徐雨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4394号申请执行人叶春根,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徐雨能,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申请执行人叶春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02民初17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9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徐雨能一、被执行人徐雨能在(2017)浙1102执439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雨能银行存款人民币104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军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