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2民初877号
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地址:榕江县古州镇民贸公司二楼。法定代表人石丽玲,女,该公司经理。被告吴子松,男,1979年3月24日生,贵州省榕江县人,现住贵州省榕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诉被告吴子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做相关调解工作后,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以被告主动交清了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 昌 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有龙(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