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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5901号

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中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中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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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5901号

原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平山道16号增6号。

法定代表人:李耀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慧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中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中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

审判员  田宝强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