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896号原告张静,女,汉族,1968年1月2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福泉市。原告张玉兰,女,汉族、1965年4月18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福泉市。被告张有正,男,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福泉市。
原告张静、张玉兰诉被告张友正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张静、张玉兰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静、张玉兰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张玉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张静、张玉兰负担。
审 判 长 许 捷
人民陪审员 刘金龙
人民陪审员 唐国富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 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