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执472号

胶州市环境保护局、青岛水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胶州市环境保护局,青岛水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472号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吴焕香,局长。

被执行人:青岛水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毛贞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青岛水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瑞国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仙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