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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民初1340号

吉水县京九实业有限公司与吉安市华强贸易有限公司、黄树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水县京九实业有限公司,吉安市华强贸易有限公司,黄树根,廖冬秀,杨慧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1340号原告吉水县京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水县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罗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彭建军,吉水县新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吉安市华强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360822210003516。住所地吉水县城文水路与龙华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黄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乐熙军,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树根,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廖冬秀(曾用名廖亚琳),女,汉族,吉水县人,家住吉水县。被告杨慧珍,女,汉族,吉水县人,家住吉水县。

原告吉水县京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华强贸易有限公司、黄树根、廖冬秀、杨慧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吉水县京九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树根、廖冬秀、杨慧珍的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水县京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树根、廖冬秀、杨慧珍的起诉。

审判员  周小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聂连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