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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273号

闫喜军申请李玉波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喜军,李玉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273号申请执行人闫喜军,男,49岁。被执行人李玉波,男,45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喜军与被执行人李玉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闫喜军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1执2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秉臣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