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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刑更281号

张克伟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更281号罪犯张克伟,男,汉族,1970年11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松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克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以罪犯张克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张克伟予以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克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结余积分32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财产刑执行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克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张克伟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克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元彬

审判员  冯国富

审判员  张晓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盛丽那 来源:百度“”